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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 页无正文 ,为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 全体独 立董事签 名 : 张福禾刂 杨之曙 骆铭民 | (本 页无正文 ,为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 全体独 立 董事签名 : 张福利 杨之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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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